我市在全省率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领域地方立法 | |||
| |||
2022年4月29日,我市出台《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全省首个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领域立法的地市。《办法》有利于进一步督促排污单位主动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对于持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居民幸福指数、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助力企业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获得的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证据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废气自动监控数据是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时均值确定,废水自动监控数据是否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日均值确定,使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执法依据更具操作性。 二是助力企业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未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可按照相关条款进行查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等要求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的,可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明确具体完成时间由配套实施细则进行规范,使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更加便捷有效,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是助力自动监控执法监管有法可依。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原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关于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的相关条款已经失效;《办法》将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同时明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予以查处,为有效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提升运行质量提供了坚强保障。 | |||